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6日 来源: 体育局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结合我区实际,局竞体处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区体育局反馈。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10号)
邮箱编码:850000 电话(传真):0891-6322951
电子邮箱:jjtyuc@163.com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1月6日
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适用本细则。
运动员取得符合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
申请、审核、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等级标准的项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的项目为基准实施。
第二章 授予主体
第八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九条 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项目协会负责授予。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授予西藏自治区体育局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比赛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可授予等级称号比赛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承办单位向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申请,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备案。未经申请备案的比赛不可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方式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
比赛结束后15日内,赛事承办单位向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申报已公布且无异议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秩序册中注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组别、小项及运动员参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加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成绩册应包含达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及授予等级称号所需证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参赛项目、比赛成绩、比赛相关记录表等),以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报视为无授予对象。承办单位对授予等级称号名单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收到以上材料后15日内上传成绩册、秩序册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及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西藏自治区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须一次性提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等级比赛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
第十五条 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入公示环节后需要调整的,或已授予需撤销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申请同意后,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集体球类项目赛事承办单位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各项目特点、推选数量要求,综合运动员在竞赛成绩中所发挥作用、技战术运用、体能测试等情况,推荐符合标准的运动员作为参赛代表单位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人选的依据。
第十七条 除正式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新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各项目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运动员外,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西藏自治区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赛前应当提供相关体育项目总会同意参赛并被授予等级称号的意见书。经查实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但参赛时未能提供港澳相关总会意见书的,所授予等级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责任: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赛事监督、公开举报、开展教育培训、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举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自治区级比赛如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将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严重程度,暂停相关比赛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或取消相关承办单位1至3年办赛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赛事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细则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