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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藏健联发〔20211号

自治区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防办、地震局、宗教局,各地(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自治区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体育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分工方案》已通过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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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西藏行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完善健身设施顶层设计,增加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不断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突出问题,实现场地设施建设布局配置均衡合理、资源利用科学高效、健身环境显著改善、服务管理优质安全。基本建成体制机制健全、场地设施齐全、体育组织完善、赛事活动丰富、体育信息服务平台便捷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更高、社会氛围更浓、综合成效更好。

——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因地制宜、见缝插针,在近郊野外山地或绿地、街边休闲绿带、河(湖)边规划空间和路桥附属用地、建筑屋顶或边角地等合理区域,建设一批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

——发挥地(市)级体彩公园、县(区)级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公共体育场等场地设施促进全民健身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向公众开放力度。推进全区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开尽开,提高利用率。推动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现有健身设施,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对开放情况较好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资金补贴。

——建设完善乡镇多功能健身活动广场,实施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项目。

——建设完善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加强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结合社区特点和条件,实施社区街道百姓健身房项目试点。

——更新维护实施较早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村级示范项目建设。

二、完善顶层设计

(一)摸清底数短板。各地(市)做好本地区健身设施现状调查,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短板。同时,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街边休闲绿带、城市路桥附属用地、河道沿岸、老旧仓库、废旧厂房、建筑屋顶、近郊山地或绿地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林草局、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民政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乡村振兴局、人防办〕

(二)制定行动计划。结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计划,各地(市)于2022年上半年前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求,优先规划建设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体彩)公园、健身步道、百姓健身房、小型足球场、篮排球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场等健身设施,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人防办、应急厅〕

(三)规范审核程序。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需要充分考虑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以及城镇发展的空间需求和布局形态,并与正在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各地(市)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和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并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对新建体育场馆、公园等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地(市)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环保、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自愿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模式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易地扶贫集中安置点、生态搬迁安置点、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活动空间。   〔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体育局等部门〕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充分挖掘城市的金边银角,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和消防作业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公园绿地、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在不妨碍防火、地质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山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加大对山地户外运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以及闲置资源发展山地户外运动。〔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水利厅、林草局、体育局、地震局〕

(六)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七)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市)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利、应急管理、消防、园林、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林草局、体育局等部门〕

(八)鼓励改造建设。各地(市)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等部委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制定。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等。“十四五”期间,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存量资源等因素,在全区新建或改建一批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应急厅、体育局、生态环境厅、地震局〕

(九)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范配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老旧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补齐健身设施短板。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应急厅、地震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                  

(十一)推广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运营模式,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健身设施运营效率。加强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运行维护机构,确保工程建设“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维护”。〔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设施开放。出台我区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市)对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进行社会通道改造,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内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应急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五、实施群众体育提升行动

(十三)健全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实现体育总会在地(市)全覆盖,与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协调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增强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地(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建设,推进多元组合,加强部门协调力度,实现齐抓共管。加强对各类健身中心、俱乐部、健身站点、晨晚练点的建设与管理。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区)体育社会组织网格化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群众实际、参与程度等,加强各单项(行业、人群)体育协会组织建设和综合监管,做到脱钩不脱管。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推进“一协会一品牌”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四)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多元联动,吸引社会力量资助、承办或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引导体育科学研究机构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研究、开发、推广贴近群众、方便易行、行之有效的健身方法。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广场舞、球类、自行车、游泳、棋类、太极拳、登山、攀岩、户外拓展以及冰雪运动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发展空间的全民健身项目。创编健步有氧操等适宜各类人群在高海拔科学锻炼的健身方式。重点抓好农牧民体育、社区体育、职工体育,鼓励各地结合重大节日庆典等,开展具有区域特色、影响力大的特色体育活动。在巩固、保护和发展已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基础上,挖掘整理更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育民族传统体育表演业,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产业。鼓励社区开展广播体操、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日常健身活动,将日常健身活动与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管理、场地等结合起来,倡导科学健身生活方式。举办全民健身大会、社区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日“新年登高”等活动,突出竞技性,兼顾普及性,体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采取线上线下办赛形式,营造良好全民健身氛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激发社区各类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活动赛事组织方要严格落实防疫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总工会、民委、区直机关工委、团区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互联网+健身”。启动实施自治区全民健身数字服务平台项目,打造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依托自治区全民健身数字服务平台,推进全民健身电子地图等群众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委托专业机构开发基于PC端和移动端的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为体育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场馆在线预约、赛事信息咨询、赛事订票、体育旅游咨询、集散、路线设计等体系服务功能,将各地自主举办的线上、线下赛事活动纳入管理平台,为相关活动提供组织管理、人才技术、新闻发布等方面支持,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完善预约制度,做好人流监测。鼓励各地(市)普及智能健身路径,推广智慧场馆、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慧化、智能化、信息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公安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六)推动居家健身。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健康西藏行动中推进居家健身促进计划,鼓励各地(市)运用线上运动平台,采取“全民健身+互联网”模式,发挥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和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积极开展线上科学健身示范指导,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引导居家科学健身。〔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七)夯实组织人才基础。将全民健身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群众体育工作总体安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研究部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制定推广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指导支持地(市)、县(区)开展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壮大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机制。加大全民健身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力度,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岗位练兵,促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牵头单位:区体育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贯彻落实本分工方案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抓紧细化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完善开展社区体育和居家健身的具体措施,指导各地(市)、县(区)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