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新闻中心 政务服务 党建工作 通知公告 互动交流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藏体字〔2021155

各地(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我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改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进我区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社会治理创新,区体育局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10月25


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我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藏财综〔2020〕4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藏财综〔2020〕54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等部门,通过规范程序,将应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体育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逐步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公开择优,强化绩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保障公共体育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脱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积极创新,大胆探索,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以《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除了第五条规定之外,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承接主体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体育运动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每一年度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清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项目清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体育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运动竞赛组织实施、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与实施和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国民体质监测指导服务及全民健身与运动训练竞赛宣传和推广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  购买主体应当立足群众需求,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编报预算—预算批复—信息公示—实施购买—签订合同—履约支付—绩效考评”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执行,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  购买主体应科学确定购买需求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照《西藏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申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预算

(二)根据预算批复实际情况,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年度目录清单,包括购买内容、规模、服务质量要求、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验收标准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购买主体按以下程序实施购买行为:

(一)购买主体根据年度购买项目确定购买方式,并于年度预算下达后,按规定程序组织购买活动;

(二)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价格、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考核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新增的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凡适用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支出需求,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  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已确定的年度购买项目需求,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资金编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购买主体年度预算,并与中期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二十  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

第二十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按期完成,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分包行为。

项目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承接主体须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相关活动开展原始资料、取得成果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  购买主体对购买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开展、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统计监测、业绩考核、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

二十九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项目实际,采取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行业管理考核及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等方式进行履约验收。其中:

(一)对一次性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专项考核方式;

(二)对长期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日常考核与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管理等涉及群众利益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取第三方监管或市民测评方式。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市民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市民投诉反映事项,及时进行检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核实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  建立由体育行政部门、公共体育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项目的服务业绩评估,重点对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参与度、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退出机制,购买主体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接主体,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承接主体列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

(一)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

(三)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运营和管理

(四)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面向特殊群体的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其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体育运动项目和健身项目等体育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五、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

(一)国民体质监测、体质测试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科学健身指导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与运动训练竞赛宣传与推广

(一)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二)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

(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四)其他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七、政府委托的其他体育类服务

(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设施开放、项目指导与推广等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公共体育辅助及技术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体育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公共体育宣传和信息管理公共体育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公共体育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公共体育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统计分析、资料收集涉及智慧体育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体育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等辅助及技术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