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0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藏体字〔2020〕58号
各地(市)体育局、各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西藏民族大学:
为适应我国体育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全区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保证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体育局)对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体育运动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级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单项协会)、地市级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市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家级裁判员;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项目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对所属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负责本项目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
第七条 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可授权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县(区)级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院校内设有体育院系并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可负责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自治区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至四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委员应当由协会管理人员和正式注册的本项目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委员中不得少于三名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市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自治区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需报自治区单项协会审核批准,名单应向社会公布。裁委会名单应向区体育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
(四)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五)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备案、注册备案;
(六)对二级、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七)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学习和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等。
第十四条 地市单项协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委员应当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应向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成立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委会,裁委会委员应当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应向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发展情况和竞赛实际需要,制定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地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负责执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制定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项目报考一级、二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越级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因工作变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向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向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市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本项目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三级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按照科学合理、择优录用的原则,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单项体育运动项目已成立自治区级协会但未按本办法成立裁委会,不得进行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尚未成立协会和裁委会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本地区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应运动项目、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自治区单项协会根据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本项目裁判员注册管理制度,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工作按照全国单项协会规定执行,注册确认后报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自治区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负责对各体育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开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
(一)违反西藏自治区关于裁判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理的;
(二)未经报批擅自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擅自代表其他省、市或行业体协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的。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 全区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应当由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在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的要求推荐或选派裁判员。
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举办的同级及以下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被全国单项协会选派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应当向区体育局或自治区单项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区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当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市单项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区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自治区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区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区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应当对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区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作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积极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市单项协会原则上每两年应当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四条 由区体育局、自治区单项协会选派参加执裁的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累计两次不接受选派的,在自治区级比赛中不再选派使用,并不推荐参加上一级裁判员培训、晋升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处罚结果应报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单项协会备案。各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区体育局对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的认证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对裁判员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和裁判员执裁、培训、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区体育局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单项协会、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市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