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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珠穆朗玛峰 登山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藏体字〔2019〕123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穆朗玛峰登山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2019年7月22日


珠穆朗玛峰登山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珠穆朗玛峰(以下简称“珠峰”)登山活动过程中垃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珠峰登山活动科学、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峰登山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一侧,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开展的珠峰攀登、探险、考察、测绘、科研、徒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珠峰登山垃圾是指珠峰登山活动组织者、登山团队、登山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登山活动参与者”)在开展登山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四条珠峰登山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珠峰海拔5180米以上区域登山活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向珠峰所在地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珠峰国家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自治区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珠峰登山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在珠峰登山大本营、前进营地配备垃圾收集、储存设施设备,具体负责登山垃圾处理

工作。

第八条登山活动参与者负责协助做好珠峰登山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

珠峰登山前期准备阶段,登山活动参与者应组织或接受登山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垃圾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培训。在登山活动中,登山活动参与者应自觉服从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珠峰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应将产生的登山垃圾携带至前进营地或登山大本营交由自治区登山协会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自治区登山协会应对珠峰登山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适时转运至绒布寺垃圾转运站,并于每年攀登季(攀登中、攀登后)组织开展一至两次清扫活动。

第十一条自治区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应加大珠峰登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珠峰海拔5180米以上区域环境保护和登山垃圾清扫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珠峰登山救援的有关部门救援保障车辆和航空器(包括无人机)应当按照救援方案、许可的地点、道路及航线通行通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航空器等对珠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或破坏。

第十三条珠峰登山活动过程中,如登山人员遇险、雪崩等自然灾害发生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登山活动参与者可不携带垃圾下撤,紧急情况结束或具备条件后,应通过登山救援体系或其他登山活动主体,及时将登山垃圾清运到前进营地或登山大本营交由自治区登山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自治区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登山协会自觉接受登山活动参与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管理人员在珠峰登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登山活动参与者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自治区体育局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珠峰登山垃圾的运输、贮存、利用等处置工作由相关部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第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海拔8000米以上开放山峰登山活动的垃圾处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