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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藏财行字〔2010〕159号

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各运动队:

    为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二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

经济补偿实施办法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43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运动员退出机制,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我区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运动队人员结构,现就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体育运动员长期从事高强度的体育训练,把生命的黄金岁月献给体育事业,在各类竞技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民族精神做出了较大贡献,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和新陈代谢的规律性,每年都有部分运动员退役,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激励其献身体育事业,解决后顾之忧,关系到我区体育运动队伍的长远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也关系到我区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研究制定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对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实施范围

    办理正式录用或聘用手续、人事关系在自治区体育局系统运动队、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或未能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体育教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三、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是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基本安家费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按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发放;

    (二)运龄补偿费是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即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运龄计算,我区含西藏特殊津贴140%;

    (三)成绩奖励费是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给予的一定奖励,以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最高为奥运会冠军18万元,最低为全国二类比赛1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四、有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我区退役运动员长期在高海拔地区从事高强度的体育训练,对身体的隐性损伤较大的因素,按照以下规定相应转移有关社会保险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未就业期间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到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主择业退役运动

员,在我区未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试训期未按藏劳社办〔2003〕85号规定认定缴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后其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缴费年限(连续工龄)。

(二)基本医疗保险

    原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役运动员在接续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各地(市)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前,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工伤及失业保险问题

    为切实保障自主择业伤残退役运动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运动员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前,相关单位应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可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主择业协议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

 五、对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

    按照我区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达到

相应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为保障其老

有所养、病有所医,对未实现再就业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在其实现再就业前

按每半年一次拨付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最长拨付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长拨付25年(含一次性补足)。自治区财政在安排资金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现再就业后,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随新进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自治区财政停止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支付。

 六、经费来源及拨付程序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支付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治区体育局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情况,预算下一年度所需经费,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半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后,统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为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对选择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采用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二)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运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

    (三)选择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由本人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审批表》(附件2)并附运动员成绩证明等材料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并与所在单位签订《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附件3)后,将其组织人事关系、档案转入自治区人才交流部门,其户口转出运动队后,由自治区体育局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藏人发〔200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成绩奖励费发放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比赛层次

其它录

取名次

奥运会

18

12

8

5

世界比赛、亚运会

12

9

6

4

亚洲比赛。全运会

10

7

5

3

全国比赛

8

4

3

2

全国二类比赛

4

3

2

1

注释:

(1)世界比赛为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亚洲比赛为亚洲锦标赛和亚洲杯赛;全国比赛为全国锦标赛、杯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

(2)全国二类比赛为全国精英赛、挑战赛,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冠军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少年锦标赛、少年冠军赛。

(3)非奥运项目按同层次奥运项目的80%执行。

(4)成绩奖励按在役时的最好成绩计算一次,不累计。

附件2:

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项目


入队时间


退役时间


运龄


身份证号


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元/

月)


最好成绩(比赛时间、地点、名称)

(所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元)

基础安置费

运龄补偿费

成绩奖励费

合计(大小写)





本人

意见

根据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实施办法,本人自愿提出不需要组织安置,要求自

主择业。即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领取一次性经

济补偿金         元。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

位意见

年   月  日

区体育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存个人档案、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附件3:

    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实施办法》,乙方同意自主择业,与甲方解除工作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办理完一切相关退役手续后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元(大写:元)。

三、本协议自签名盖章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主管单位备案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签名)

(签名,单位盖章)           乙方监护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