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及
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比赛和自治区比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藏财行字〔2009〕24号
各地(市)财政局、教(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各运动队:
为了促进我区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积极性,奖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内、区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我区争光,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运动员 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比赛和自治区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运动员 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比赛和自治区比赛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
参加全国比赛和自治区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积极性,奖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内、区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我区争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区内重大比赛是指:
(一)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二)区内比赛:全区运动会、全区各类单项、全区青少年运动会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区、各地(市)参赛的体育系统自治区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业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 项目类别
指国内赛事、区内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参加国内各类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表1执行。
(二)运动员参加区内各类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表2执行。
(三)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组)获得名次的,按比赛规定报名人数每人给予1份奖励(该类比赛的非主力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
(四)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按累计计奖。
(五)表演奖
运动员在参加全国民运会表演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奖励:一等奖每人7500元,二等奖每人4500元,三等奖每人1500元。
(六)运动员参加国内、区内重大比赛,每破、创、超一项纪录(该纪录须得国家体育总局以及自治区体育局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认可),除按所获名次奖励外,再按该项比赛同名次(或比赛规程规定的名次)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励。未取得获奖名次而破自治区纪录的,成人组每人次奖励1200元;少年甲组每人次奖励1000元;少年乙组每人次奖励800元。
(七)重大比赛参与奖
我区运动员获得亚运会参赛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八)运动员等级奖
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一定运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发给运动等级奖:国际级运动健将4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3000元,一级运动员2000元。
(九)精神文明奖
凡在参加全国性比赛中,被评为精神文明运动员的,每人奖励1000元;被评为精神文明运动队的,按人数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
(一)竞技体育类教练员的奖励
运动员在单项、团体或集体比赛中取得前八名的,教练员(含教练组)按以下办法奖励:
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运动员个人奖励的1份计奖。
运动员在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2份计奖。
运动员在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3份计奖。
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的,按一名最好成绩运动员个人奖励的1份计奖金外,并按其他运动员所获得奖励的0.5份计奖。
主教练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每人具体奖励金额由各运动队根据其实际贡献大小、执教时间长短等因素按比例自行确定分配。
(二)非竞技体育类教练员奖励
运动员在单项、团体或集体比赛中取得前八名的,教练员(含教练组)按以下办法奖励:
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运动员个人奖励的I份计奖。
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的,按一名最好成绩运动员个人奖励的1份计奖金外,并按其他运动员所获得奖励的0.5份计奖。
主教练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每人具体奖励金额由各运动队根据其实际贡献大小、执教时间长短等因素按比例自行确定分配。
登山教练员的奖励参照非竞技体育类教练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相关人员奖励
年度比赛。按每次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用于奖励领队、随队医生、科研人员、文化教员、马匹饲养员、运动队领导及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输送成绩奖
各地(市)业余体校向自治区体校输送的学生,以及自治区体校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
(一)各地(市)业余体校向自治区体校输送学员不足一年的,按该运动员所获奖励标准的70%执行;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50%执行;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按30%执行。
(二)自治区体校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该运动员所获奖励标准的100%执行;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按75%执行;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按50%执行。
第十条 比赛结束后,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申报表》(附表3),经区体育局审核,送区财政厅审定并核拨。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区体育局审批,可酌情降低奖金数额的50%-70%,直至取消奖励。
第十二条 以上所列奖项均为区政府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国内比赛奖金标准表
2、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区内比赛奖金标准表
3、————年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申报表
附表1:
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国内比赛奖金标准表
单位:元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全国运动会 | 200000 | 130000 | 10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8000 | 5000 |
全国城运会、全国民运会 | 50000 | 30000 | 20000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全国农运会、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 40000 | 20000 | 10000 | 7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 20000 | 10000 | 8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全国精英赛、全国挑战赛、全国各项杯赛 | 4000 | 3000 | 2500 | 1500 | 1200 | 900 | 700 | 500 |
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冠军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 3000 | 2000 | 1500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全国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冠军赛 | 2000 | 1500 | 13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附表2:
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区内比赛奖金标准表
单位:元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全区运动会 | 3000 | 2000 | 10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全区各类单项比赛 | 1200 | 1000 | 800 | 500 | 400 | 400 | ||
全区青少年运动会 | 1000 | 700 | 600 | 400 | 300 | 200 |
附表3:
年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申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运动员姓名 | 比赛时间 | 比赛地点 | 比赛项目 | 获奖名次 | 创纪录 | 运动员 奖金额 | 教练员 奖金额 |
申核单位 (签章) 年月日 | 批准部门 (签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