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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从参加集训运动班学员中选拔试训运动员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从参加集训运动班学员中选拔试训运动员

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体字〔2012〕266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从参加集训运动班学员中选拔试训运动员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2012年12月11日








从参加集训运动班学员中选拔试训

运动员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运动员队伍建设,将高水平运动人才选入优秀运动队成为试训队员,形成运动员层层选拔长效机制,缩短优秀运动队训练周期,促进运动员早出成绩、快出成绩,为实现我区运动成绩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热爱体育事业,具有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意志品质和集体荣誉观念;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体育职业道德;

    (四)服从集训纪律,训练刻苦,经医院体检身体健康;

(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3周岁;

(六)被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学习并训

练半年以上,具有向更高水平运动成绩发展的潜力。

 二 、选拔规模

试训运动员选拔人数,根据优秀运动队设置的各项目正式队员需要量1:2确定,即1名正式队员岗位可允许选拔2名试训队员进入优秀运动队试训(为从中选拔正式聘用运动员拓宽范围)。选拔次数视试训运动员缺员情况确定。

三、选拔程序

(一)组织领导。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拔试训运动员,要成立选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中心领导、训练科负责人、项目主教练、运动项目专家、运动医学医生、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制定方案。选拔试训运动员时,应由本单位训练科商各项目队主教练、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训练科提出集训期限、体能要求、项目技能要求、训练成绩要求、文化测试要求、体检标准等,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经选拔领导小组研究报局竞技体育处审批。

(三)选拔实施。工作方案经局竞技体育处审批后,训练科要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集训工作。集训结束后,根据集训运动员集训期间的技能、体能成绩和在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训练参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出名次,结合文化测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试训期间的思想表现等情况,提出人选名单,报选拔领导小组对其运动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估(以运动能力为主)。

(四)试训队员的确定。在领导小组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训运动员录取名单,填写《试训运动员录取审批表》,连同《试训运动员体检表》(均一式两份),送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后报区体育局审批。

四、试训期限

进入优秀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正常试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需报区体育局审批。试训期间因伤、病、残等原因,不宜继续试训的应及时退出试训。

五、试训管理

(一)试训运动员入选后,所在单位必须与试训运动员本人签订《试训协议书》,其中年龄不满16周岁的试训运动员须由其监护人签字。《试训协议书》一式三份,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份,试训运动员或其监护人一份,局竞技体育处备案一份。

(二)试训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必须为其建立试训档案。试训档案要装入《试训运动员录取审批表》、《试训运动员体检表》、《试训协议书》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材料。

(三)试训期间,所在单位训练科应对试训运动员的试训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测试赛。为使其尽快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凡具备参赛条件的,应尽可能多地组织其参加国内、区内相应比赛,一般不少于2次,要将参赛成绩记录在案,作为选拔正式聘用运动员的重要依据。局竞技体育处要对试训队员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四)试训运动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科学训练和运动防护,预防伤残事故发生,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合理安排训练时间,配备必要的文化教师,为试训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提供保障,帮助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习内容。未能被正式聘用的试训运动员要及时退回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应优先通过“3+2”办学渠道使其进入西藏民族学院体育系学习。

(五)为保护试训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维护赛事规定和赛事纪律,各试训运动员所在单位要安排试训运动员参加相应年龄段的比赛,严禁小年龄段试训运动员参加大年龄段比赛或大年龄段试训运动员参加小年龄段比赛。如有违反,所获得成绩不予认可,并对责任单位教练员和负责人追究责任。

六、试训待遇

(一)社会保险待遇。试训运动员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要在试训30日之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和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缴费,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交费当期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试训期满未能被正式聘用的试训运动员自停止试训的次月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

(二)试训体育津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试训期间发给试训运动员每人每月600元试训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试训体育津贴标准随着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符合享受上述津贴条件的试训运动员,须报局政工人事处审批。

(三)伙食费和服装费等待遇按区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