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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体字〔2008〕232号



局属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完善和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2008年12月1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使体育局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费支出与专项支出的渠道做到合法、透明、严谨、准确,统一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制度

1、各单位、各部门财务开支严格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能多头签字,做到各项开支有据可查。

2、局机关的费用报销在2,000元及以上的,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下的,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各处(室)负责人须对本处(室)开支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3、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必须经本单位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4、未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款。

5、招待费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先由各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6、各单位分管领导的费用报销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单位行政领导和书记的费用报销,须经财务部门审核、由行政领导和书记交叉审批后方可报销,便于相互监督。

7、凡区体育局工程项目、我区参加区内区外大型运动会产生的经费、费用报销在1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购买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1、各单位、各处(室)需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先把购置计划报到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2、购买时,由财务部门协同办公室统一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发放。购买商品的发票须规范,并附详细的购物清单。费用报销按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审批制度执行。

 第四条  出差、休假人员差旅费

 1、职工出差和休假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区财政厅下发的藏财行字〔2007〕31号和藏财行字〔2007〕 55号文件执行。

 2、根据区财政厅下发的藏财行字〔2008〕126号文件,县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执行紧急出差任务时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以乘坐飞机。

 3、休假费用不管路程远近,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和住宿费)只报到所在省区市的县城。

 4、职工出差和休假返回后,必须在一周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用,前次借款未清者,下次出差和休假时不能再借。

 5、探亲休假费不实行包干制度。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数要从严掌握,其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五条  汽车修理费、油料费及驾驶员出车公里补助

  1、各单位如需维修车辆,必须先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2、各单位的汽车维修必须实行定点修理,修理费须先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汽车油料费原始单据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报销。

  4、驾驶员出车公里补助按0.04元/公里计算。驾驶员到机场执行任务的,每次按30元发给伙食补助费,费用单据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六条  医疗费

 1、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包括生育费)一律按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医药费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2、年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医疗费,凭《独生子女证》列入本单位当年的人员追加经费报送局计财处,由局计财处汇总报送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条  劳保用品补助

 局属各单位享受劳保用品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补助。仓库保管员、炊事员、饲养员、马掌工、医生、兽医、驾驶员每年按200元标准补助。

 第八条  控办商品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凡需购置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财政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局计财处。经局主管财务局长批准,报送财政部门办理控办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政府采购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凡需购置大宗货物、工程修建、服务类等达到政府采购项目标准要求的,必须根据《西藏自治区区直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08〕23号)的文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

 1、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派专人管理资产,资产管理员应行使职责,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2、在购入、调入、拨入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凭发票及相关资料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登记,然后将发票及相关资料交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3、固定资产报废时,经各单位办公室及财务部门派人查看实物后提出意见,并在次年6月份以书面形式报送局计财处,局计财处汇总后,经主管财务局长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后,单位财务部门方能作账务处理。   

 4、局属各单位、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主管领导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和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自治区体育局各级财政预算执行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此暂行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