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4日 来源: 体育局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西藏社会福利、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自治区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国库。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自治区财政,全部留归自治区使用。
第五条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自治区财政厅对彩票销售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缴款金额,彩票销售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的缴款金额,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并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发展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1.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其中每年不低于55%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事业;
2.资助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改造;
3.支持殡葬改革和救助管理工作;
4.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彩票公益金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予以适当资助,但资助总量不得高于本级使用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总额的10%;
5.资助残疾人福利事业;
6.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的培训、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能力建设;
7.其他社会福利事业。
(二)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1.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目开支。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2.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自治区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内单项体育比赛等。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等;
3.建设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4.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5.资助残疾人体育事业;
6.资助体育产业发展;
7.其他体育事业。
(三)用于其它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事业;
2.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管理费列支实施分档管理,随着项目支出规模的扩大,列支比例应适当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按照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体育等项目资金使用部门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一)申请使用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区直部门、单位,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完成项目支出可行性研究、项目方案、科学编制绩效目标等工作,按规定程序于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项目预算,同绩效目标一并下达。
(二)申请使用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地(市)及以下部门、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及绩效目标,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项目预算列入自治区对地市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预算批复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未列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资助对象、使用方向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自治区民政、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全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藏财综字〔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附件1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月份: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 | 联系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彩票项目游戏 | 彩票销售金额 | 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 | 彩票公益金金额 | 上缴自治区财政比例(%) | 备注 | |
合计 |
附件2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填报单位: 所属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 行次 | 合计 | 福利彩票 | 体育彩票 | 备注 |
彩票销售金额 | 1 | ||||
彩票公益金总额 | 2 | ||||
其中:按彩票销售量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 3 | ||||
逾期未兑奖奖金金额 | 4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