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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2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藏体字2022〕103


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双减”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自治区体育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于2022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标准与管理办法,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9月12日

(联系人:徐彪    联系方式:0891-6324778,14728907066)

西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区“双减”工作,深化体教融合,促进全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下同)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基本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地)及设施器材;

(七)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或审批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为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人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3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意见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四)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员工准入、劳动用工、档案资料等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培训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五)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五、培训场所(地)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

(一)培训场所(地)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地,场地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合同)。

2.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地)空间。

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用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地)。

4.施行“一点一证”,培训机构须在备案确认的培训地点办学,培训地点场地设施、项目需与证件申报培训范围相一致,综合性体育场馆,可申请综合性项目培训,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点,不得擅自增设培训点和分支机构。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三)安全保障

培训场所(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要求:

1.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张贴在培训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识,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3.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有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并能熟练使用通讯、治安和消防器材。

4.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5.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等,从事高危项目培训的机构应购买专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其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项目专业培训的证明);

3.全国性或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合理进行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2.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培训机构应对拟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七、培训内容及材料

(一)培训内容

1.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3.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

4.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

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八、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九、审批登记

(一)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所在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向教育、体育部门抄送相关登记情况。

(二)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展培训。

(三)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四)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意见制定审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把服务监管纳入落实“双减”工作统一部署,定期组织检查评定。

十、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