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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9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具体条款

实施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


1

行政许可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审批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体育总局、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2003年7月25日)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5号2006年10月1日)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登山管理机构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登山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登山活动。第七条:登山活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登山团队应当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山申请,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由中方提出申请。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区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区体育局


2

行政许可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2010年8月8日)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该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弹药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主主管单位核实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枪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区体育局



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区体育局



4

行政处罚

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体育局经济体育处

区体育局



5

行政检查

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赛事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区体育局


6

行政确认

运动员等级认定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区体育局经济体育处

区体育局



7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1月9日)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区体育局